安徽省阜陽市:每年開展兩次以上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
近日,安徽省阜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阜陽市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指出,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責任主體所屬行業以及排放特征,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
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的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入河排污口應當明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申請或者登記、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設置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阜陽市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強化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推動我市水生態環境持續改善,我局決定修訂《阜陽市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辦法》(阜環函〔2024〕34號),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事項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5月13日—5月27日。
二、提出意見方式:信函寄至阜陽市潁州區府前路阜陽市環境監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及智慧城管指揮中心阜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所(郵政編碼:236000,聯系電話:0558-2267702),或者發送至電子郵箱:fyhks@163.com。
特此公告。
阜陽市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我市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5號)、《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環發〔2023〕12號)等法律法規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設置,包括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新設,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設,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三條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責任主體所屬行業以及排放特征,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
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的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第四條 入河排污口應當明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申請或者登記、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明晰各自責任,并協商確定主要責任主體;協商不一致的,由屬地縣(市、區)或市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主體。
第五條 設置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局或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六條 入河排污口實行分級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的,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包括洪河豫皖緩沖區和黑茨河豫皖緩沖區)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局負責,其中,洪河豫皖緩沖區為新蔡縣班臺水文站至阜南入淮河口段內,黑茨河豫皖緩沖區為河南省鄲城縣候樓閘至太和縣倪邱鎮阜亳公路大橋段內。省級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原則實行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級審核。依法依規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但需要辦理入河排污口審核手續的,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七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一)申請。責任主體應當在入河排污口設置前向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個責任主體提出申請。
(二)受理。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審查。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聽證或者現場查勘。
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四)決定。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決定書應當公開,供公眾查詢。
開展專家評審、聽證、現場查勘等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
第八條 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或者簡要分析材料、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一)責任主體屬于造紙、焦化、氮肥、化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電鍍、冶金、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第九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責任主體基本情況;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態環境現狀;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周邊環境影響以及相關環境風險分析;
(六)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還應當論證放射性物質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論證結論;
(八)需要分析或者說明的其他事項。
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應當包括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
第十條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和簡要分析材料中還應當明確每個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區分各自責任。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二)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嚴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十二條 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信息:
(一)責任主體基本情況。
(二)入河排污口名稱、編碼、設置地點、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特殊時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四)信息公開要求。
(五)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六)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還應當明確放射性物質管控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中還應當記載每個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特殊時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并區分各自責任。
第十三條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名稱、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決定書變更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審批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變更。
設置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入河排污口設置前,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對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登記。
已登記的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以及排放特征發生變動,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自行拆除或者關閉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關閉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注銷決定書或者登記表。
第十四條 對入河排污口實施動態管理,建立清單名錄。
(一)對新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納入清單管理。
(二)入河排污口從清單名錄中剔除的情形:
1. 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者拆遷,污染源消失,排口無排污行為的;
2. 原排污口經截污納管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排入城鎮或園區污水處理廠,排口已封堵的;
3. 原雨污混流口經雨污分流改造完成,排口僅作為雨水口的。
對欲剔除的入河排污口,由各縣(市、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市生態環境局申報,市生態環境局經核準認定后,從清單目錄中剔除。
清單目錄實行每年動態更新,各縣(市、區)審批的新增入河排污口要及時上報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各地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以上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晴天和雨天各不少于1次,水質監測不達標的,應及時進行問題排查,督促整治,并持續做好監督監測。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3〕16號)要求,監測指標包括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磷、總氮,對于特殊排污單位,應根據廢污水性質增加相應的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第十六條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